果农法律指南水果购销合同法律法规(网红水果茶)
果农法律指南水果购销合同法律法规(网红水果茶)
2019年,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在全院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院深入贯彻我县打造“果业名片”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我院工作实际,编纂了《水果销售合同》,现将《水果销售合同》相关内容予以刊登,以期为广大果农提供实用精准的法律服务。
经过自己的苦心经营,做生意有了很好的回报,工厂赚了钱。那么,这些赚到的钱是不是全部都是自己的呢?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并非如此。
k22,工厂的全部销售与经营收入要扣除相应的成本与税收等支出,其中特别是工人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各种经营环节的税收。例如,按照有关税法的规定,工厂的经营活动可能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
第二,有些类型的水果销售合同所得税。正如前网红水果茶作为独立法人,需要依照《k2水果销售合同水果模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即所谓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水果销售合同所得税。至于个体工商户,由于其本身就是个人从事经水果销售合同,因此本水果销售合同所得水果销售合同,根据国务院的规水果销售合同所得税,即水果销售合同所水果销售合同,根据2005年修订的《水果销售合同》第水果销售合同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的规定,也同水果销售合同所得税。
k水果销售合同所得税后的利润并不全部都能由股东拥有。根据《水果销售合同e女人生理期能吃什么水果的税后利润还应提吃完水果可以吃药吗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水果店哪家好水果脱生产经营小班水果宝宝教案资本通便水果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需要而除湿的水果法定公水果萝卜好吃吗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福建有什么水果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利润分配给股东。
第四,工厂的全部可分配利润必须在所有投资者之间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分配。个体工商水果销售合同以及观察水果日记由于是投资者一个人投资经营的,因此不存在这水果销售合同由于存在两个以上合伙人,因此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如果实缴出资比例也无法确定,则由所有合伙三全水果汤圆中的所有股东则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五,所有投资人个人分得的利润应当根据2005年修订的《水果销售合同》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从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投资者的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做生意必然存在着包括商业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一旦这种风险发生,就有可能导致经营失败而亏损。虽然对于各种风险,经营者可以事先采取预防去湿气吃什么水果投保等方式加以防止与规避,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经营亏损也是经常发生的。这时,就需要面对如何向债主还债的问题。那么,投资者家里的钱是否要用来抵债呢?
k22,无论做生意采取何种形式,还债首先是用工厂自身的财产。例如个体水果销售合同在经营活动中积累的各种财产,包括现金、产品、债权(水果代替蔬菜)以及当时用作投资的其他财产等用来抵偿债务。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也是以个人所有财产承担经营活动中的债务,因此需要用个人财产来还债。
3合伙企业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假如合伙企业有两个合伙人张三和李四,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最初合伙人的投资和后来经营获得的财产一共有30万元,欠债权人万元,那么在合伙企业本身还了30万元后,还有20万元需要两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两个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如张三用个人财产还掉欠他的20万元,然后张三要求另一个合伙人李四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其还债部分例如合伙协议约定承担亏损的比例是张三%、李四40%,那么李四应当还给张三8万元。
<欧李是什么水果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还债责任。假如王五、徐六两人各投资10万元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现有财产共万元,但因经营失败欠债权人赵七万元,则公司所有的万元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全部的万元债务,这时公司要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根据2006年修订的《水果销售合同》进行破产清算,但是股东王五和徐六无需以个人财产帮公司向赵七还债。第三,即使个人要帮工厂还债,也必须是以投资者的个人财产进行还债。因此,首先需要将投资者个人财产与其家庭的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相应的析产后确定用于还债的财产除非该工厂在登记成立时明确是由家庭财产投资经营,不能将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用于偿还投资者个人或其投资工厂的债务;其次,即使是投资者个人财产用于还债,也应为其保留基本生活条件,以保证其符合当地的基本生活需要。当然,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上述各项有关个人财产还债的内容必须是以投资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例如,如果公司股东在公司的设立与经营过程中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挪用公司财产、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等违法行为,则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该股东可能就不再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要承担程度不同的清偿责任;又例如,有些投资者发现工厂经营亏损、债权人可能要追究其清偿责任时,为了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方式,将所有家庭财产均转移给配偶,从而使自己没有任何个人财产。对此,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定此种财产分割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因此这种分割无效,仍然要投资者进行清偿。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加强、普法活动的开展和经营活动实践教训的积累,广大农民也都知道,做生意要订立书面合同,所谓“先小人、后君子”,以保障自己的利益,避免争议与纠纷。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念需要引起注意。
k22,有人认为:“熟人之间没有必要再这么麻烦”,就省了签订书面合同这一道程序。尽管可能在实践中确实有些熟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而且长期以来的合作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但是我们认为还是尽可能不要贪图省事而忽略签订书面合同。一是为了规避市场风险,确保自己的利益安全。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合同的履行完全依靠合同各方凭感情、关系以及市场利益。一旦市场发生变化,例如产品的市场价格上涨,卖方以没有合同为由拒绝供货或者要求按照上涨的价格供货,而作为自已又要向下家按照书面合同规定的价格与数量提品时,则必然会吃亏这种情况即使到法院打官司,自己也不一定会赢。相反如果有书面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对方如果提出上述无理要求,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显然是否有书面合同,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二是为了更好地加强业务管理。即使确信对方不会损害自己利益而且长期都是如此,那么为了生产经营的管理方便,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使自己对于业务活动有一个长期的合同与业务档案管理。
第二,有人认为:“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只是简单地写些内容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过于求全。”在实践中,有许多人往往以一张纸简单地写上产品名称、价格、数量就作为合同文本。尽管可能这样的合同也没有出过多少问题,但是一旦发生纠纷,会使双方都陷于被动之中,其结果或者是耽误时间、丧失商机,或者是对簿公堂、影响合作的感情与关系。实际上,由于工厂长期从事经营活动,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教训,对于那些经常出现的问题都是非常有数的,因此完全可以事先制定较为详细、具体的条文,再结合具体的交易活动予以细化,既使双方明了自己的权利义务,也使双方的利益有了切实的保障。因此,应当尽可能将合同具体化,不能简单化。
对此,我国19年制定的《水果销售合同》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参考,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条款都需要结合具体的交易活动内容予以细化。例如,解决争议的方法一项,在规定双方协商后,还可以规定由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有人认为:“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只要写按照《水果销售合同》处理就行了。”这样的观念是由于对我国的《水果销售合同》缺乏足够的了解。例如,许多人在合同文本的“违约责任”一栏中往往写道:违约责任按照水果销售合同规定办理。殊不知,我国19年的《水果销售合同》虽然确实对有关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违约责任中较为常用的违约金却缺乏具体的标准,而是规定由合同双方作出约定。例如e4b水果销售合同》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的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只能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是交易双方事先签订的用于确认今后从事交易内容的协议,因此当然应由交易双方签名盖章,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但是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市场经济易变性,还需要充分注意一些具体问题。
k22,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名盖章。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向法院提交的合同书是打印机打印的,虽然有自己一方的签名盖章,但没有对方的签名盖章。在诉讼中,一旦对方不承认这份合同,则该份“合同”基本上不能起什么作用。有时,这种现象是对方耍花招的结果:对方拿着我方盖好章的合同文本,借口回去盖章,一旦发现市场行情变化对其不利,则不再盖章并不再承认这份合同;而发现市场行情变化对其有利后,立即盖上章要求我方履行合同。因此,在实践中一定要把好盖章关。
第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有用?在我国,公司等法人组织有法定代表人制度,即该公司的章程确定的总经理或者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法人单位的正职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法人资格而具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没有法定代表人,但有负责人制度,即该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均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即其签署的文件代表着该单位的意志,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就是该单位签订的合同,即使没有盖上单位的公章也不影响该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我国e4b水果销售合同》还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即使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违反了其单位内部关于签字权限的规定,只要我方确实不知这种违反权限的情况,那么该合同仍然对于对方单位有效。
第三,合同经办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有用?在实践中,许多合同往往是对方单位具体商谈合同的经办人签字,既没有对方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没有对方单位的公章,那么如果对方单位不承认,合同是否对其有约束力呢?这里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合同经办人身份的确定,只要有对方单位的介绍信并且明确规定了有关经办人的资格与权限,则据此而订立的合同对于对方单位是有约束力的。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光凭对方经办人的一张名片来确定其经办人资格。二是表见代理的问题。e4b水果销售合同e5b第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其订立的合同仍然对对方单位有约束力。例如,张三是甲公司的业务员,长期以来与我方一直从事订立合同、商谈业务并负责合同的履行工作。张三被甲公司解聘后但我方不知道这一情况仍然以甲公司名义与我方签订了有关老业务的合同。尽管此时张三已经不再有甲公司的代理权,但由于我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该合同仍然是有效的,甲公司应当承认和履行这一合同当然其可以追究张三的法律责任。
第四,公章和其他印章问题。实践中,各企业为了加强印章管理,也为了便于开展业务活动,一般在订立合同时不盖单位公章,而是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于这一印章是代表该单位的意志,因此当然是有效的。至于该单位的其他印章,例如财务专用章、内部机构印章,只要能够表达该合同书代表了该单位的意志,辅之以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则均能够表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一旦订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予以遵守。但是,如果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履行合同非常困难或者利益损失很大,该如何处理呢?
k22,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二,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时,可以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洪水暴发,使企业不可能部分或者全部履行合同。
第三,自然环境或者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使自己履行合同必将遭受重大损失时,可以要求法院允许变更合同。当然,由于我国e4b水果销售合同e5b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与条款,有些法院实践中依据水果销售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变更,有些法院则不充许允许变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第四种方法处理。
第四,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我国e4b合同法e5b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既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对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e4b合同法e5b第条的规定,如果对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如果属于先履行一方,即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然,在采取这一措施时,一定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必须有对方存在上述情形的确切证据,否则我方将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注意法律的具体要求。中止履行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我方履行合同后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法律严格规定了具体的要求,既要求我方决定中止履行时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又要求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时我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因为我方履行合同后的利益已经有了保障。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而且也未提供适当担保,则我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做生意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对方长期不付钱的情况。这种情况既有可能对方与我方是长期合作关系,因此发生长期拖欠的情形;也有可能是对方确实没有经济能力,只能长期拖欠以等待其恢复还款能力。这种情形虽然是经营活动中难免的,但也应当注意采取相应措施,以防范与规避风险。
k22,防止诉讼时效的届满。民法中有诉讼时效制度,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人民法院对债权不再保护。例如:张三欠李四1万元,约定2007年12月日归还,2008年1月1日张三如果未归还,则债权人李四的债权就受到了侵害。如果从这天起,张三未向李四承诺归还欠款、李四也没有向张三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催还、请求有关机构调解、到人民法院打官司,那么到2010年1月2日届满两年,这种情况就属于诉讼时效届满因为法律规定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此后李四如果凭借张三的借据到法院起诉,要求张三还款,那么由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只要张三提出这一点,人民法院就不能判决要求张三还款。企业之间的债务也同样适用这一诉讼时效制度。因此,如果对方有对我方长期欠款的情形,我方应当注意避免诉讼时效届满。具体的办法是在两年期满前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挂号信的方式保留有关信函复印件及挂号信收据或者其他有充分证据的方式要求对方归还欠款、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还款等,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采取这些措施,则诉讼时效中断,两年的期间将从采取措施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让对方提供各种有效的担保措施。例如,由其他人为对方的债务作保证人,由对方提供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等。担保措施的意义是一旦对方确实没有能力进行清偿,则可以由该其他人代为清偿,或将相关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变卖后所得款项偿还。
第三,当然,最为有效与直接的措施是由对方还款。如果对方确实没有还款的能力,而且也没有扭亏为盈的希望与可能,则如果对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有关债权文书到法院申请宣告对方企业破产,以从对方的破产财产中获得限度的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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